(2013)宁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叶发青与徐国宝、黄柏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发青,徐国宝,黄柏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0089号原告:叶发青,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徐国宝,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黄柏承,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发青与被告徐国宝、黄柏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徐国宝、黄柏承准确的送达地址,致被告徐国宝、黄柏承未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