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雪亚与西安市泰升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雪亚,西安市泰升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徐雪亚,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泰升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桂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市泰升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泰升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