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2013)府民初字第0018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