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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恢字第00008号(2013)吉中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保证人:吉林省松花湖生态示范园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吉仲裁字第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现因保证人吉林省松花湖生态示范园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对(2012)吉仲裁字第12号裁决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2)吉仲裁字第12号裁决和解履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张宝忠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