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XX诉刘X、訾A、訾B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刘X,訾A,訾B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户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杨XX,女,1960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崔XX,户县甘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女,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户县X社职工。被告訾A,男,1993年12月7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刘X之子。被告訾B,男,1946年7月2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XX,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XX诉被告刘X、訾A、訾B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之委托代理人崔XX与被告刘X、訾A、訾B共同委托代理人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诉称:2011年11月12日被告刘X之夫訾XX(已故)搞绿化工程借我20000元。2012年3月15日被告刘X之夫訾XX因给其子訾A治病和给其舅治病,又借我10000元。2012年4月訾XX病故。因被告刘X系訾XX之妻,被告訾A系訾XX之子,被告訾B系訾XX之父,三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要求三被告偿还我借款30000元。被告刘X、訾A、訾B辩称:訾XX书写借据属实,但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訾XX没有遗产,且我们三人也已书面声明对訾XX的遗产放弃继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2日,被告刘X之夫訾XX经张XX介绍借原告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杨XX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訾XX,2011年11月12日。中介人:张XX,2011年11月12日”。2012年3月5日,訾XX又借原告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杨XX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訾XX,2012年3月5日”。2012年4月25日訾XX突然病故。2012年12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审理中又查明:被告刘X系訾XX之妻,被告訾A系訾XX之子,被告訾B系訾XX之父。三被告已放弃继承訾XX之遗产。原告称訾XX的遗产为X公寓1号楼5楼东户住房一套,但被告刘X辩称该房是单位集资建房,且在2010年8月16日已卖与他人,并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訾XX借据、被告刘X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2012)户民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訾XX生前借原告现金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足以认定。三被告虽为债务人之继承人,但债务人訾XX无可继承之遗产,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三被告继承了债务人訾XX之遗产,故原告以三被告为债务人訾XX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三被告给付借款,依法无据,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XX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