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上海华测创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恒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测创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恒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562号原告上海华测创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周。委托代理人陈永俊、XX昌,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恒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孟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测创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恒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南恒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张小霞名下位于××的房屋和担保人李艳名下位于××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小霞名下位于××的房屋和担保人李艳名下位于××的房屋。二、冻结被告河南恒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警审判员 李启昱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