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宣本富、诸暨市野珍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宣本富,诸暨市野珍食品有限公司,胡海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07号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建萍。委托代理人:张浒平、石天云、朱家瑶。被告:宣本富。被告:诸暨市野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六九。被告:胡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本富、被告诸暨市野珍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胡海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元,依法减半收取71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391元,由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