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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崔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巨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