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春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春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代码证号78873886-X。法定代表人张宏,系该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安,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张健,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马春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春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书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