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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芦玉红与李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玉红,李春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芦玉红,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被告李春喜,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玉红与被告李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玉红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玉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果继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