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芦玉红与李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玉红,李春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芦玉红,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被告李春喜,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玉红与被告李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玉红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玉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果继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