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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杨光荣,南充市高坪区青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甲。原告曾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光荣、被告许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于1998年7月相识恋爱,同年10月4日在原高坪区小佛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11月1日生育一子许某乙。婚后夫妻关系长期不合,双方无共同语言,且被告个性古怪,夫妻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们夫妻结婚10多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也没有吵闹过。婚后在高坪区溪头乡购买了两套住房,一套66平方米是我婚后打一个月工挣钱买的,另一套90多平方米花了35000元买的。如果离婚,我要求被告给我40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7月相识恋爱,同年10月4日在原高坪区小佛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11月1日生育一子许某乙。1999年2月4日,原、被告用8000元购买了金玉华的住房(66.12平方米);2012年1月29日,原、被告与其被告父母及兄长写了一份三方协议书,该协议载明:据此协议人:父亲曾彩权、母亲舒碧清、大儿曾明、女儿曾某、女婿许某甲五人,协议承担父母养老送终一事,父亲、母亲为甲方,大儿为乙方,女儿、女婿为丙方,经三方协议如下:据原分家立约祖业房屋发属乙方所有,房屋位于溪头街上(一村三社街房,正向的左邻杨智阳,右邻柯玉光),甲方属乙方养老善终。现经家中甲、乙丙三方协商,甲方由丙方养老送终,乙方的房屋归丙方所有。甲方在世期间生活起居、生病等治疗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此协议一试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生效。现原告曾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许某甲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协议书、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属合法夫妻。双方结婚10多年,并生育子女、购买房屋,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好。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又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曾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清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