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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江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赵玉萍与方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萍,方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江商初字第26号原告:赵玉萍。被告:方建新。原告赵玉萍与被告方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来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赵玉萍、被告方建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赵玉萍起诉称:2009年8月22日,被告方建新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其出具了欠款凭证。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讨,被告未及时归还。为此,原告赵玉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建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建新承担。被告方建新答辩称:现被告没有能力归还,要求明年、后年分两次归还。原告赵玉萍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方建新于2009年8月22日出具的借条原件,证明方建新向赵玉萍借款10000元之事实。经庭审质证,对原告赵玉萍提交的证据,被告方建新质证认为: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赵玉萍提交的证据认证认为:证据为原件,来源合法,具备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9年8月22日,方建新出具借条载明:今向赵玉萍借得人民币10000元整。借款后,方建新先后归还借款4000元,至今尚欠赵玉萍借款6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建新尚应归还原告赵玉萍借款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建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袁来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