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民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汪某。委托代理人:余艳芬,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月28日,本院收到汪某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与被起诉人宋春燕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当天,被起诉人提出两人要分房而睡,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起诉人认为双方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在没有感情基础下草率结婚登记;婚后又无法培养感情,致使本无感情基础的婚姻彻底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离婚。经审查,被起诉人宋春燕已经怀孕两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汪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