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沾下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沾下民初字第315号原告齐某某,女,住沾化县。被告吴某某,男,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付风安审 判 员  孙民超代理审判员  姜花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