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江苏舜天朗博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汇通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舜天朗博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汇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商初字第61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舜天朗博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成俊,朗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冉,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良义,男,汉族,1960年10月10日生。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汇通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住所地在雨花台区西善桥寺门口26号。法定代表人郁红兵,汇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卓,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伟,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朗博公司与汇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朗博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汇通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朗博公司、汇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朗博公司撤回起诉、汇通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本诉诉讼费7262元,减半收取3631元,反诉诉讼费用12002元,减半收取600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2652元,由朗博公司承担9652元,汇通公司承担3000元。审 判 长  吴文丽人民陪审员  薛 康人民陪审员  孔 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龙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