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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颜某。被告王某,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丁西村1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3年1月25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方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