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颜某。被告王某,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丁西村1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3年1月25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方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