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19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董 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晶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