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小锋与被告张芳平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锋,张芳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王小锋,男。委托代理人王小平,男。委托代理人梁金峰,男。被告张芳平,女。委托代理人张芳芳,女。委托代理人张栓海,男。原告王小锋与被告张芳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弥刚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锋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相处仅两个月,且被告不守孝道打骂婆婆,不与原告同居,经常回娘家居住。被告去娘家后,原告曾多次去接,前后共给24200元,现被告再次去娘家不归。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2800元,返还24200元,承担债务10000元及诉讼费。被告张芳平辩称,原告所讲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于201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8月15日订婚,同年9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去娘家,原告经人从中调解并将岁数钱20000元交给被告后将被告接回。2012年4月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去娘家不久即外出打工,原告数次去接,因被告不在未能接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婚、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关系一般,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感情尚好,原告无证据,双方虽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正确对待并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仍可缓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小锋要求与被告张芳平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弥刚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