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华、杨爱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王华,杨爱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阳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王伟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燕,女,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滕光林,男,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王华,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被告:杨爱云,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原告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起公司”)诉被告王华、杨爱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燕、滕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华、杨爱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起公司诉称:2009年12月,被告王华、杨爱云通过光大银行按揭购买原告生产的LT1070/1起重机一台,贷款金额1358000元。被告将所购起重机抵押给光大银行。现被告尚欠光大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748032.59元。经光大银行催促未果。光大银行根据与原告长起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要求原告长起公司回购被告王华、杨爱云抵押的标的物,原告长起公司代被告偿还光大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48032.59元,并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长起公司。据此,原告长起公司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王华、杨爱云偿还原告长起公司代其支付的光大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48032.59元,被告王华、杨爱云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华、杨爱云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21日,被告王华、杨爱云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以下简称“新街口支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新街口支行贷款1350000元给被告王华、杨爱云,用于购买原告长起公司生产的LT1070/1汽车起重机一台,贷款期限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采取等额还本付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同时约定: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连续90日未能按时、足额归还甲方(新街口支行)贷款本息或贷款最后到期仍未能足额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将债权转让与第三人……。合同签订后,新街口支行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王华、杨爱云虽偿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但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2012年8月30日,新街口支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书注明原告已为被告代偿所欠贷款本金723503.28元,利息24529.31元,并通知被告将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原告。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贷款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贷款本息代偿证明书、专用凭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与本院认定相一致事实的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华、杨爱云与新街口支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新街口支行为债权人,被告王华、杨爱云为债务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华、杨爱云未按照双方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新街口支行作为债权人根据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长起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新街口支行将债权转让给原告长起公司,则原告长起公司成为该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即原告长起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故原告长起公司要求被告王华、杨爱云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48032.59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华、杨爱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723503.28元,利息24529.31元,共计748032.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0元,保全费4260元,共计15540元,由被告王华、杨爱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熔钢审 判 员 黄 茜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荣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