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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刘亮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0263号罪犯刘亮,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滨港刑初字第169号判决,以被告人刘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2000元)。执行机关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于2013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二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