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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永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永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48号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广宜街21-29号。法定代表人:闫亚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郎丹,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满族。被告:赵永柱,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凯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 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