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黄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黄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解月华,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汪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员 韩鸿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