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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6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项忠江与程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忠江,程涛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617-1号原告项忠江,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李信辉、赵振良,山东信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涛兵,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忠江与被告程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忠江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程涛兵价值1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并提供了其所有的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程涛兵价值1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