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学勇诉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勇,德州市人民政府,夏津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德城行初字第3号原告李学勇,男,汉族,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夏津县建设街康居人家*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汪庆丰,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先运,市长。委托代理人梁化坤,德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于海楠,德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第三人夏津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才玉璞,县长。委托代理人王玫玫,夏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原告李学勇不服被告德州市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德政复不字【2012】第5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磊审 判 员 王艳丽审 判 员 陈绪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