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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执字第010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张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1092-1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云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新站总部经济大厦B楼301、302、305房屋三套属于被执行人张云峰与其妻何嫣姿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云峰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新站总部经济大厦B楼301、302、305房屋三套(合产110148116、合产110148118、合产110148115)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