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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仁杨木业有限公司与季诚耿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仁杨木业有限公司,季诚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仁杨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维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季诚耿。上诉人上海仁杨木业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仁杨木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反诉应在被反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反诉部分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反诉原告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提出反诉的,因此,原审法院合并审理并无不当。且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即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