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仁杨木业有限公司与季诚耿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仁杨木业有限公司,季诚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仁杨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维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季诚耿。上诉人上海仁杨木业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仁杨木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反诉应在被反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反诉部分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反诉原告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提出反诉的,因此,原审法院合并审理并无不当。且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即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