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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邢东执划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泽民与孙金利、胡秀莲民间借贷执行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民,孙金利,胡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邢东执划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刘泽民,男,194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孙金利,男,194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胡秀莲,女,194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孙金利配偶。本院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年3月21日(2012)邢东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孙金利、胡秀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金利、胡秀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金利、胡秀莲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路军审判员  陈铁军审判员  张志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