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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君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大荔县同兴运输有限公司、和国权与陈德亮、许小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同兴运输有限公司,和国权,陈德亮,许小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大荔县同兴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和国权,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村民。原告和国权,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村民。被告陈德亮,男,汉族,31岁,村民。被告许小峰,男,汉族,40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县同兴运输有限公司、和国权与被告陈德亮、许小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县同兴运输有限公司、和国权于2013年元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荔县同兴运输有限公司、和国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予以免缴。审判员  张书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