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243、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张少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夫,周华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243、244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夫,男,汉族,1953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华炳,男,香港居民,1956年12月21日出生,(8)。本院在执行张少夫与周华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周华炳发出执行令,责令其于收到执行令后七日内履行本案债务,但被执行人周华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少夫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周华炳出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周华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少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阻止被执行人周华炳出境并扣留其有效出入境证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马 翼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美玲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