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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10号原告罗某某,男,197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代理人梁雄伟,泸县太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某,女,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宗祥审 判 员  温建超人民陪审员  殷逢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