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10号原告罗某某,男,197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代理人梁雄伟,泸县太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某,女,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宗祥审 判 员 温建超人民陪审员 殷逢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