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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中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桂��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植入桂平西山机械修配厂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玉中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桂平市生物技术开发公司。被执行人桂平市西山机械修配厂。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桂平市生物技术开发公司、桂平市西山机械修配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5)玉地法经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桂平市生物技术开发公司的债务案件较多,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案件尚未协调一致,根据案件执行实际情况,依法宜中止执行。本院于1997年12月31日,裁定对本案中止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0年4月10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在执行中,由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广西银雪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桂平市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桂平市生物技术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岭头村XX队横山垌6412.71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得款1660万元,支付土地出让金5706350元后,余执行款10893650元可供处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4413236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银雪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扣除执行费37095元和四户职工住房安置款100万元后,余款5443319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案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1996)玉中执字第63-5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桂平市生物技术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处置后所得余款人民币伍佰肆拾肆万叁仟叁佰壹拾玖元转帐至本院账户。该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该款转至我院账户后,我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案,因被执行人桂平市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全部的财产已经被拍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相应拍卖所得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该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1995)玉地法经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坚审判员 梁 辉审判员 蒋荣全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钦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