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桂荣与被执行人董永梅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荣,董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荣,女。被执行人董永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董永梅名下银行存款2250元(贰仟贰佰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青元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月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