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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田兴法、广西南宁市粤展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兴法;广西南宁市粤展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右立民初字第3号 起诉人广西南宁市粤展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41号国贸中心A座2916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通,该公司董事长。 2013年1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西南宁市粤展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被起诉人田兴法于2011年4月入职担任起诉人行政部经理,2011年8月调 任百色区域销售经理及百色办事处负责人,2012年3月起离职独立承包做起诉人百色地包商。田兴法自2011年4月份起至2012年3月30日止累计欠起诉人应结算货款 25279元,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今欠起诉人承包货款10755元,向公司借款2000元,三项合计38034元。起诉人多次联系田兴法要求其付清货款,但田兴法 置之不理。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兴法付清拖欠起诉人的货款36034元,并归还借款2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广西南宁市粤展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田兴法之间的纠纷是基于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广西南宁市粤展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5份,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婷巍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