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项祖维与梁泉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祖维,梁泉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项祖维。委托代理人:洪东字。被告:梁泉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代表人:孙荣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祖维诉被告染泉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祖维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祖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祖维负担。审判员 黄兆针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