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刑初字第00023号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紫刑初字第00023号公诉机关紫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2012年4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17日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20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其子杨某甲,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装载机,在自家碎碳场装卸石碳。13时05分许,杨某甲驾驶装载机从某某某某村级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南头7米处时,因疏于路面观察,未确保安全通行,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车上搭载其妻杜某某)发生碰撞碾扎,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在送往安康医院的途中死亡,摩托车损毁的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杨某甲向紫阳县公安局110报警,交警迅速赶赴现场,经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杨某某、杨某甲(15岁)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杜某某无过错无责任。民事赔偿部分,2012年4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经调解达成协议,杨某甲、杨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各项赔偿金,合计6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其子杨某甲未成年,未取得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指使其驾驶车辆,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二人死亡、摩托车损毁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之子杨某甲主动报警,本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下旬,,为了让辍学的儿子杨某甲给自己碳厂干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一辆黄色“临工牌”936装载机并让其驾驶该车,杨某甲未年满十六周岁,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同年4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之子杨某甲驾驶装载机,在自家碎碳场装卸石碳。13时05分许,杨某甲驾驶装载机从某某某某村级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南头7米处时,因疏于路面观察,未确保安全通行,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车上搭载其妻杜某某)发生碰撞碾扎,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在送往安康医院的途中死亡,摩托车损毁的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杨某甲向紫阳县公安局110报警,交警迅速赶赴现场,经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杨某某、杨某甲(15岁)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杜某某无过错无责任。另查明,2012年4月13日在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杨某甲、杨某某与被害人家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杨某甲、杨某某支付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各项赔偿金,合计65万元,该款已经全部赔付。被害人家人谅解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书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第一组证据:1、110接警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杨某某的儿子杨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报警投案情况。第二组证据:1、紫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王某某系胸部呈闭合性损伤引起闭合性血气胸而死亡、杜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2、某某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男,杜某某,女,二人于2012年4月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3、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豪爵摩托车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工作正常和山东临工牌/SDLG装载机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工作正常,符合安全要求。4、安康市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2年3月29日在安康市西重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装载机一台。5、被害人王某某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正副本复印件。证明王某某于2009年7月30日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摩托车车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核载人数2人,非营运,品牌型号豪爵HJ125T-11A,强制报废期止2022.06.22.6、紫阳县某某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证明。证明2012年4月8日杨某甲驾驶机动车肇事地点,属于某某镇村级正常使用公路。7、紫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经鉴定HJ125T-11A摩托车车损为1050.00元。第三组证据:1、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指使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杨某甲驾驶机动车辆,杨某甲驾驶车辆对路面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杨某某、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杜某某无过错、无责任。2、某某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子杨某甲、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和二被害人之子王某甲的身份信息。第四组证据1、紫阳县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及王某甲领条。证明当事人王某甲、王某乙与杨某甲、杨某某经调解达成协议,杨某甲、杨某某一次性支付王某某、杜某某死亡赔偿金60万元整,一次性支付安葬费5万元整。总计65万元已全部赔付。2、王某甲谅解申请书。证明被害人家属请求对杨某某免于刑事责任追究。3、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的情况说明。证明王某甲将父母赔偿金领取后,即到外地务工,原所留电话已停机,现无法联系,故无法对王某甲送达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及法医尸检报告等相关鉴定。第五组证据:证人证言1、杨某甲证言。主要证明2012年4月8日13时20多左右,他一直在某某村某某碳场开铲车装碳,他直接往下开的时候听到车下面有擦在地上的那种响声,这时他叔叔杨某乙便喊出事了,发现在他驾驶的铲车下面有一辆摩托车,还有一男一女两个人。然后他赶紧打电话报警,报警的电话就是用的182XXXXXX号码的手机。报警之后他就给他父亲打电话,没多久他父亲到了出事地点,便把伤者送到某某镇地段医院去了。后来交警对现场进行了勘察。他驾驶的是一辆黄颜色的铲车,没有车号,好像没有保险。铲车车主、炭场是他父亲杨某某的。没有给他开工资,平时给他零花钱。他在炭场干活开铲车,是他父亲让他开的铲车。他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操作证。驾驶的装载机的车钥匙都是放在磅房里的,出事那天他是在磅房取的钥匙。2、杨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4月8日13时许,他在附近煤厂干活,听到叮咣的一声,然后看到铲车底部有一辆摩托车,下面还有两个人,他看到那个男的腿还能动,便将其从车下面抱出来,然后找人给杨某某打电话,杨某某到现场后,他们将伤者送到某某地段医院,地段医院派车把伤者往安康送。肇事车辆的车主是杨某某,黄色铲车没有车牌号,是今年3月29日接回来的。车当时是杨某甲开到的,杨某甲没有驾驶证,因为其年龄不到办不来证件,杨某某怕杨某甲在社会上混坏了,让杨某甲就在厂里干活,但杨某甲又不愿意干重活,于是就让杨某甲开铲车。3、杨某丙证言。证明他与杨某甲是堂兄弟,2009年至今他在杨某某的碳场开装载机。杨某甲今年没有上学,就在厂里帮忙干活,有时就开装载机。杨某甲开装载机并没有系统学习,是跟他在一起学会的。平时因为杨某甲能开,所以杨某甲的父亲杨某某就默许了,没有禁止过他开车。出事那天由杨某甲开装载机。事后他去挪车时看,撞车的地方在装载机驾驶室看,是一个盲区,看不见摩托车。就是当时他开也要出事。4、刘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8日事发时是杨某甲开的铲车,杨某甲在厂里开铲车10来天了。杨某甲不愿意上学喜欢开车,有时在工地自己学着开,因为害怕杨某甲离家出走,杨某某就买辆新铲车让杨某甲在家里干活。碳场平时是杨某某管理、安排。5、杨某证言。证明杨某甲出事是2012年4月8日13时许,他看到杨某某和杨某乙将一个男的往杨某某的小车上台,杨某某让他帮忙把伤者往某某医院送,他就跟着上车到某某医院,接着就用某某医院的救护车往安康送。现场是一辆新的黄色的铲车,型号是30的。肇事司机事后才知道是杨某甲开的铲车。以前,他看见过几次杨某甲开过铲车,都在杨某某的碳厂开铲车。6、陈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8日13时30分许,杨某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是一辆黄色的新铲车,没有牌子,杨某某才购买10天,当时是杨某甲开着的。碳场是杨某某的,安排活都是杨某某,杨某甲开铲车也是杨某某安排的。7、王某甲证言。证明王某某是他爸爸,杜某某是他妈妈。事发后4月13日,经当地政府及相关司法部门调解,他和被告人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内容是算安葬费在内由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赔偿他和他妹妹王某乙一共是65万元整。目前所有的赔偿费用都已到位了。作为受害方还出具了谅解书。第六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杨某某5次供述。因为他儿子杨某甲驾驶铲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情被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口头传唤。2012年4月8日下午13点10多分发生事故的时候,他不在现场,那天到鳖盖子的亲戚家去的,返家途中接到杨某甲的电话说自己开铲车把人压了。他让杨某甲赶快救人,自己也很快到了现场。因为急救车迟迟不来,他和杨某乙一块把伤者放到他的车上,直接送到某某镇中心医院去了,又把伤者往安康送。后来他和他儿子杨某甲一块到交警中队去了。杨某甲驾驶的是一辆黄颜色的山东产的“临工牌”936铲车。没有车号。车主是他本人。没有保险。该车他有一张合格证复印件。才买回来十多天的车,车况良好。买这车是用来在自家的煤场里面干活。他儿子杨某甲又不好好上学,但是对机械东西,特别是车辆方面的东西感兴趣。杨某甲开始让他买挖机给自己出去找活干,给杨某甲买个铲车,以便让杨某甲在杨某某的炭场里面开铲车干活,同时也好照顾杨某甲。杨某甲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相关的操作证。因为未到法定年龄办理不了相关证件。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杨某甲系未成年人且没有驾驶证,仍指使杨某甲违章驾驶,从而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二人死亡、摩托车损毁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之子杨某甲主动报警,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对杨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本案全部量刑情节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对杨某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 焱审 判 员 施恒峰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