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范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孟某,居民。原告范某为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邬剑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