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范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孟某,居民。原告范某为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邬剑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