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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上海兆越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森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兆越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森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024号原告上海兆越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352室。法定代表人张学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志平、连青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森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03-306。法定代表人韩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兆越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森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兆越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兆越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兆越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兆越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2.5元。代理审判员 李 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