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黄丽与李文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郭璇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惠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119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其担保人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某房、其担保人曾某、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深南中路某房产、其担保人容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某名下价值1191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黄某的担保人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房(深房地字第**);三、查封原告黄某的担保人曾某、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某房(深房地字第××);四、查封原告黄某的担保人容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房(深房地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凤霁(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