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秦子俊与范后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子俊,范后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34号原告:秦子俊,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范后平,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子俊诉被告范后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