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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秦子俊与范后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子俊,范后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34号原告:秦子俊,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范后平,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子俊诉被告范后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