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乔钦州与高柱峰、胡党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钦州,高柱峰,胡党知,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乔钦州,农民。被执行人高柱峰,农民。被执行人胡党知,农民。第三人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本院在执行乔钦州申请执行高柱峰、胡党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系胡党知负责经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