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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黄丽与李文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郭璇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惠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119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其担保人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某房、其担保人曾某、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深南中路某房产、其担保人容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某名下价值1191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黄某的担保人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房(深房地字第××号);三、查封原告黄某的担保人曾某、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某房(深房地字第××);四、查封原告黄某的担保人容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房(深房地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凤霁(代)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