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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3-08-09

案件名称

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与白金库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白金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敏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建刚,该公司维权打假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郑铎,该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金库。再审申请人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西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金库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三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西北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历时4个月零5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白金库购进涉案侵权种子1万公斤,销售7495公斤,获利4497元,且新西北公司提供了因白金库侵权销售,不得不将1447262公斤“豫麦49-198”小麦种子转为商品粮销售证据的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酌情确定白金库赔偿新西北公司损失3500元,远低于同在一审法院的同类型案件的判决赔偿数额,显失公正。白金库的侵权销售行为给新西北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新西北公司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判令白金库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问题是,二审法院审理本案的期限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一审、二审法院酌定白金库赔偿新西北公司3500元是否显失公正。关于二审法院审理本案的期限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一审的结案日期是2012年6月11日,二审立案日期是2012年7月30日,结案日期是2012年10月30日。由此可见,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新西北公司对二审法院审理本案的期限计算是从一审法院审结此案的日期加上上诉期间起算的,没有扣除一审和二审法院交接案件以及二审法院立案所需期限等,其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因此其主张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二审法院酌定白金库赔偿新西北公司3500元是否显失公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新西北公司所述一审、二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显失公正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新西北公司主张因白金库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将1447262公斤“豫麦49-198”小麦种子转为商品粮销售,为此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此系由白金库侵权销售所致。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白金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白金库购进涉案侵权小麦种子1万公斤,售出7495公斤,白金库的侵权销售数量与新西北公司转为商品粮销售的小麦种子数量相比,占比很低,不足以对新西北公司的市场销售造成巨大冲击,导致其将144万余公斤的小麦种子转为商品粮销售。因此,新西北公司主张因白金库的侵权行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根据。2.新西北公司在申请再审中所举一审法院在同类型侵权案件中判决赔偿数额远高于本案的案件,在案件事实和情节上与本案并不相同,不能据此衡量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显失公正。3.陕西省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都分局根据新西北公司的举报,对白金库的侵权销售行为进行了查处,没收了尚未销售的侵权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5503元的罚款,惩处了白金库的侵权销售行为,防止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4.白金库只是涉案侵权种子的销售者,不是制造者,其主张在购进侵权种子时并不知道该种子侵权,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期间、范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白金库赔偿新西北公司损失3500元,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新西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昌审 判 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睿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