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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董某某虚报注册资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1948年06月01日出生。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10月18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宏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通过滑县征信财税代理公司的服务人员王某某等人,由滑县工商银行信贷科赵某某出500万注册资本增资款,通过工商局验证并骗取工商执照后,当日将此款抽走。导致河南安泰投资担保公司约240万担保款被划走的后果。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证人仝某、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工商注册材料、辨认笔录及被告董某某的户籍证明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虚报注册资本,导致河南安泰投资担保公司约240万元担保款被划走的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士玲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