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钟仁萍诉罗模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仁萍,罗模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钟仁萍,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被告罗模英,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仁萍诉被告罗模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仁萍以公安机关已经将被告罗模英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检察机关,自己作为受害人将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仁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钟仁萍负担。审判员 赖照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