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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石永福、石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石永福,石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石永福。被告:石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永福、石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0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