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石永福、石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石永福,石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石永福。被告:石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永福、石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0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