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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艳芬与孙敬友、李巧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宋艳芬。被执行人孙敬友。被执行人李巧荣。宋艳芬与孙敬友、李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2)郑黄证执字第10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敬友、李巧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艳芬于2013年1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敬友、李巧荣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