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立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姚中绿与白玉浩、郑州市宝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玉浩,姚中绿,郑州市宝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立民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玉浩,又名白玉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中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宝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白本军,董事长。上诉人白玉浩因与被上诉人姚中绿、郑州市宝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白玉浩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相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