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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瓯梧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眼镜配件有限公司、温州市××眼镜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根与浙江××根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眼镜配件有限公司,温州市××眼镜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根,浙江××根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瓯梧商初字第576号原告:温州市××眼镜配件有限公司。瓯海区××村老虎山斜对面菜××路口。组织机构代码:××5976-X。法定代表人:钱甲。委托代理人:胡××。委托代理人:钱乙。被告:浙江××根光学有限公司。区××工业区前岸灯笼浃××号。法定代表人:汪××。原告温州市××眼镜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根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同年9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温州市××眼镜配件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钱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根光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温州市××眼镜配件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一向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眼镜配件。2012年1月30日,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2011年度货款48万元。2012年5月31日,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2012年1月至5月的货款29000元,合计尚欠货款509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浙江××根光学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由原告陈某某原告提供的货款结算单2份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已在庭审中出示,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用。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浙江××根光学有限公司向原告眼镜配件,尚欠原告货款509000元的事实清楚,应当依法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根光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眼镜配件有限公司货款50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5.85%,自2012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89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9410元,由被告浙江××根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张学仁人民陪审员  黄权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伟鹏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5.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