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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XX、崔XX与周XX、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崔XX,周XX,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申请执行人崔XX,男。被执行人周XX,男。被执行人杜XX,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周XX、杜XX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XX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查张XX、崔XX在一审中曾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周XX所有的车牌号为GQQ9**号小车一辆,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以(2012)城民初字第011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车依法扣押,交张XX保管”。在执行过程中经与周XX核实此车车主系吕XX。本院要求周XX向我院提供该车的相关手续,但周XX至今拒不提供,为确保本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XX名下位于城固县博望镇友谊路西段私有房屋一幢(在价值50万元以内采取措施),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及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张碧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丁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