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林惠银与吴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惠银,吴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惠银,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玉龙,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上诉人林惠银因与被上诉人吴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惠银以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惠银撤回上诉的申请并未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惠银撤回上诉。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为937.5元,由上诉人林惠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永术代理审判员 张廷青代理审判员 余允添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如香 来源: